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市作为国家和自治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在去年10月12日正式启动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为确保2008年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惠及全市城镇居民的大事、好事。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提高认识,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的影响力。
做好居民医保工作,不仅是落实政府政策、惠及居民利益的大事,而且对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要在认真做好定点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居民医保宣传工作,让广大居民真正了解这项新政策,引导他们踊跃参保。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居民医保的良好参保氛围。
为进一步扩大宣传,在全市营造居民医保的良好参保氛围,要求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在本医院或本药店的明显位置设置居民医保政策宣传专栏,用于放置宣传版报、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出一期宣传版报。在近期出版一期以居民医保政策及知识为内容的宣传版报。
2、向居民发放宣传资料。将居民医保的政策知识及参保流程等印制成宣传资料,向前来就医购药的居民发放,并向大家宣传居民医保政策知识。
宣传版报和宣传资料要以统一内容(详细资料附后,电子版可从“南宁医疗保险网http://www.gxnnyb.com.cn—相关下载—居民医保政策宣传资料”中下载),由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自行印制,并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我中心将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市医保两个定点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请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大力配合,认真完成好此项工作。
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