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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药的基本判断

发布时间:2008-5-3 16:01:51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1、临床上违反医药原理,使用与诊断或与病情记录无关的药品。如无指征滥用抗生素、滥用激素、滥用维生素等。
2、医师所开药量与通常医疗实践不一致,不按药典规定超量使用药品。
3、医师忽视药品的相互作用以及配伍禁忌,不注意病人用药史以及特异质的情况,进行包围性治疗。如同一处方使用3种以上抗生素或3种以上其他药品。
4、医师违规用药。如男用女性药,或女性用男药,或内服外用。
5、门诊处方应用药品剂量不当。处方剂量超过卫生部《处方制定》和桂劳社发[2003]72号文件规定:一般处方以3天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应超过7天量;心血管疾病不应超过14天量;点滴用药一般不应超过1—2种。
6、处方金额超过当地有关规定且不经审批的药品(可按年终统计处方总金额除于总诊次之商)。
7、分解处方和分解日期处方的药品。
8、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列入医保支付范围报销。
9、处方药品主辅不清或颠倒,单纯列开非治疗性药物。
10、病情已好转,但医嘱用药仍未减量,甚至加用其它药品。
11、临床使用与诊断或与病情记录无关的药品。
12、临时医嘱使用药品剂量超过1天量的药品。
13、带药出院超过以下规定的药品:治愈3天量(药品不超过3种);好转7天量(药品不超过3种);特慢病14天量(药品不超过4种)。
    14、出院带药超出出院首诊疾病的药品以及不相关本病的其他药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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