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上基本条件,还有几点补充说明:一是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些地方标准的药品、临时进口的药品等,不能在药品目录之中;二是《办法》中规定排除的五大类别药品,即使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三是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不在五大排除类别之内的药品,还必须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条件,并由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