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组织专家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负责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和调整。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名录”适当进行调整,增减之和控制在15%。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各省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