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考虑到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刚刚起步,由第三方制约医疗服务费用的探索也刚刚开始,在一些医疗服务机构或服务领域还需要采取这种结算。因此,针对其弊端,需要在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控制指标,以此作为事后审核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费用是否合理的依据。关于医疗服务数量的控制指标,可以根据上期该医疗机构实际医疗服务项目数量,预测当期参保人就医数量合理确定,在第一年由于参保人就医数量难以确定,对医疗服务数量控制指标应确定一系列的调整参数给予调整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