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按付费的时间可以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
无论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也都有总额付费和定额付费的方法。预付制的特点是控制
能力强,但可能导致医疗服务差,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规范性要求。同时,预付制
办法对刚刚开始的医疗保险管理来说,会由于缺乏参保人和医疗服务数量的依据存
在着确定预额费用额的技术难度。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
依据,一般后付制的方式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
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入不敷出。因此,对这一方式
必须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这种限定应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
疗规范,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范围。同时,针对两种结算方式的利弊,
都要将各项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在结算标准上给予完整的体现,以保证结算审
核有充分的依据。
按付费的医疗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项目付费和单元付费或病种付费等。按服务项
目付费是最早使用的付费方式,服务项目费用也是确定付费的最原始的费用依据。
服务单元付费如按病种付费,是在完善服务项目付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付费方
式,是按一定分类标准对医疗服务项目归类付费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同类服务
项目付费的集合。但正因为单元付费是项目付费的归类,因而一方面其付费方式较
之项目付费更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合理施诊,更有利于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加以审
核和控制,但这两种方式同样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基本认同的科学合理的基本
医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因而导致医疗服务方出于自身利益而人为扩大医疗消费的弊
端。此外,按服务单元付费,需要健全的诊疗规范和资料管理基础,其分类和费用
标准的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不同付费方式的特点、利弊和适用性,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
算管理意见,各地可选择一种方式为主、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结算方式。在一个统
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支出总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合理调整”
的主体结算方式,同时根据不同医疗服务费用和服务机构,确定具体的结算方式和
结算标准。如对大医院和一般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总额付费的方式,对门
诊费用则可采取项目或单元付费、定额控制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