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国发[1997]26号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 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 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 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 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 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 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 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 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 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 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