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社保网提供南宁养老, 医疗,失业等信息
Rss
|
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
本地卖场
|
南宁租房
|
餐饮点评
|
旺铺转让
|
求职招聘
|
写 字 楼
|
诚 信 商
南宁指南
|
企业建站
|
网址大全
|
南宁社保
|
教育频道
|
旅游频道
|
交通频道
|
南宁地图
南宁社保首页
|
社保动态
|
政策法规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社保指南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您当前的位置:
南宁本地通网
>
南宁社保
>
政策法规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发布时间:2007-12-11 8:50:45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 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 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 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
发表评论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小
】
上一篇:
《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南宁社保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
电话:5505311 传真:5505307
社保指南
·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失业保险条例
·
什么是养老保险?
·
正确认识我国的失业问题
·
南宁市失业保险所超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
南宁:明起可申报新失业保险金 老职工
·
南宁试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门槛降低
政策法规
·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
《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劳部发[1995]464号--关于印发《关于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国发[1995]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
失业保险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