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社保网提供南宁养老, 医疗,失业等信息
Rss
|
收藏
设为首页
首 页
|
本地卖场
|
南宁租房
|
餐饮点评
|
旺铺转让
|
求职招聘
|
写 字 楼
|
诚 信 商
南宁指南
|
企业建站
|
网址大全
|
南宁社保
|
教育频道
|
旅游频道
|
交通频道
|
南宁地图
南宁社保首页
|
社保动态
|
政策法规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
|
社保指南
>>
养老
|
医疗
|
工伤
|
失业
您当前的位置:
南宁本地通网
>
南宁社保
>
政策法规
《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发布时间:2007-12-11 8:49:58 | 人感兴趣 | 人参与 | 评分:3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
发表评论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小
】
上一篇:
[推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下一篇: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南宁社保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
电话:5505311 传真:5505307
社保指南
·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失业保险条例
·
什么是养老保险?
·
正确认识我国的失业问题
·
南宁市失业保险所超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
南宁:明起可申报新失业保险金 老职工
·
南宁试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门槛降低
政策法规
·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
《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劳部发[1995]464号--关于印发《关于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国发[1995]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
失业保险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