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2008-9-25 9:40:35 来源:ngzb.gxnews.com.cn 点击人数:10
记者 郭燕群

  9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对违反《交安法》不同行为处罚幅度的确定、对交警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等具体问题的规定,都作了进一步细化。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

  电动自行车能不能上路,怎样入牌、所有权如何转移、如何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草案》规定,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以及车辆合格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能证明其下肢残疾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条例》草案还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城乡赔偿“同命同价”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死亡的,其赔偿金额存在巨大的差别。究其原因,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如果农村居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仅按上述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特别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收入支出标准计算。

  违规处罚尽量取下限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交通畅通的轻微违法,经警告后即予以放行,能不罚的尽量不罚;对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比如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等违法行为,则不吝用重罚,采用上位法的罚款幅度上限规定;对于其他应当进行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则结合广西实际,原则上采取上位法的较低幅度规定。

  电子罚单逾期未告知不得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路边泊位可分时段使用

  《条例》草案规定,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

  校车配备监护人员

  《条例》草案规定,专门载运幼儿、中小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随车配备监护人员。

  为鼓励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

  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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