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剃须刀非进口货
6月26日下午,韦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她称,2007年9月20日,她在南宁市梦之岛商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00多元的飞利浦剃须刀,当时,柜台销售人员向她展示了产品的包装盒,并告诉她此产品为全装进口产品。回家后,她将剃须刀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父亲,不料父亲使用时发现,剃须刀的刀口部位会漏须渣。
韦小姐认为这有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于是找到商场柜台,要求换货或退货。但柜台销售人员称这是正常现象,拒绝了。韦小姐向质检等多个部门咨询,也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说法。之后,韦小姐翻出装在黑色小旅行包里的剃须刀时,发现小旅行包的内侧标注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字样。
“不是说全装进口吗?怎么又成了中国制造?”她拿出产品外包装盒仔细端详,发现上面确实写着“产地:荷兰”。带着疑问,韦小姐再一次返回商场柜台,要求提供这款剃须刀的产地证明和生产者证明,并对旅行包上的字样作出解释。柜台工作人员找来商场的相关负责人和飞利浦广西经销商作解答,但韦小姐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投诉无果诉诸法律
在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15日,韦小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状中,韦小姐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她有权要求商场提供商品的产地和生产者证明,同时根据旅行包中明显的“Made in China”字样,她认为商场方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她要求获得双倍赔偿。此外,她还认为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商场及经销商方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伤害了她的人格尊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
放弃调解请求快判
今年4月28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梦之岛一方认为韦小姐的起诉是无理的。他们称,当时韦小姐对此前购买的一台飞利浦吸尘器进行换购,利用退补差价定购了这台剃须刀。选购前,营业员向韦小姐介绍了该款产品功能。次日交余款时,营业员当面将本案剃须刀交给韦小姐试机,韦小姐满意后,营业员才将剃须刀及其附件(包括旅行包、电源线、充电器等)一一清点交付给她,根本不存在“全装进口”的说法。整个购货过程说明,韦小姐是在对商品作了充分了解后才购买的,她选购时已明知本案商品的功能、配件、附件及包装盒标注字样,根本不存在购买后才发现旅行包标注的事实。
梦之岛一方还认为,因为商品附件不是原产国出品就认为主产品也不是进口,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他们称,根据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品原产地的确定应以主商品为主。本案商品为飞利浦产品,与本案商品同型号同批次的商品已经过我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和质量抽查检验合格。飞利浦公司作为跨国企业,其产品的配件和附件采用的是国际采购途径,配件和附件产自不同国家,并不影响主商品原产地为荷兰这一事实。这也是生产型跨国企业的通常做法,韦小姐以此认为他们存在欺诈是没有理由的。退一步来说,即便韦小姐不了解国际贸易中的这一规定,商场方也通过营业员介绍和商品包装标识两种方式尽到了告知义务,韦小姐在购货时已充分了解本案商品的全部信息,不能说受到了欺诈。至于人格尊严受侵害,则纯粹是一种诉讼修饰。
韦小姐则质疑,对方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据,仅能证明相关批次的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她所购买的产品在同一批次中,也不能证明该产品的产地是荷兰。
韦小姐自称,法官在开庭后不久曾打电话给她,转达对方的调解意见,她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答应进行调解。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她却迟迟看不到对方有实际行动。失望之际,她放弃调解,并于日前通过律师转告法官,希望能够快判。
7月1日下午,记者就此联系飞利浦广西经销商,一朱姓负责人称,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他们不便就此事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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