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讯 6月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中央“打黑办”挂牌督办的蒙山县“高中部”成员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廖元彬、李伟新等6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分别被判处8年零6个月至14年有期徒刑,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8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始,被告人廖元彬、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等人在蒙山县中学读高中时,经常聚在一起与社会上的人打架,争强斗狠,逐步形成了以廖元彬为首,以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人为主要骨干的帮派组织——“高中部”。
2005年3月,被告人李伟新刑满释放,随后成为“高中部”骨干成员。同年10月,李伟新纠集聂万良等“高中部”成员开设赌场,将闲散在社会上的“高中部”成员聚集到一起,并通过赌场获取的非法利益支持“高中部”的违法犯罪活动。李伟新也逐渐成为“高中部”的组织、领导者。
2003年到2006年间,“高中部”成员先后在廖元彬、李伟新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了4起犯罪活动:2003年1月3日,廖元彬等人聚众斗殴,致蒋某某受轻伤;2004年3月14日,廖元彬、聂万良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欧某某重伤、莫某轻微伤;2006年1月29日,李伟新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覃某某等2人轻伤;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中旬,李伟新等人组织开设赌场。
此外,2006年2月4日晚,被告人聂万良、罗国权等人还组织、纠集“高中部”成员及文圩镇人约100人,持刀、铁水管等械具在蒙山县城起哄,企图报复“城西帮”人员,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廖元彬、李伟新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中部”主要骨干成员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廖元彬、李伟新等人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廖元彬、李伟新等20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黎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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