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交通厅联合印发有关文件,对城市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客运3个行业的用油财政补贴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其中,城市出租车的补贴范围和对象为2008年6月19日在册、已办理道路运输证投入营运的车辆。
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车辆应是2008年6月19日在册,已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投入营运,且经营路线为农村客运班线的营运客车。按12个月一次发放补贴资金,按车辆核定座位数,每个座位每月补贴19.735元。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范围是:对在岛屿与岛屿之间以及在城镇、农村地区以机动渡船从事客运活动,在当地航管部门调查登记期间(2008年6月20日至22日),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限至2008年6月19日(含)以后的经营者,以及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限至2008年6月19日(含)以后的义渡(指船舶产权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客运不收费或象征性收费)管理者。同样,补贴按12个月确定,一次发放补贴资金,每客位每月补贴28.846元。
据介绍,按照2008年石油价格补贴资金分配,全区此次补贴的总金额共为15564.11万元,其中针对出租车的补贴为7576.63万元,农村客运为5435.48万元。
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
“补贴什么时候发到个人手上?”记者采访出租车司机时,他们最关心的还是钱什么时候到手,以及如何保证足额发放。
对此,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厅提出具体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在收到补贴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补贴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市、区)交通局或城市出租车主管部门。各市、县交通局或城市出租车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各有关部门、运输企业要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