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经济区企业可冠“中国”、“中华”字样

2008-6-20 10:03:50 来源:ngzb.gxnews.com.cn 点击人数:10 
    南宁讯 (记者胡志伟)经国务院批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这是日前由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一项内容。

  6月19日,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以函件形式,提出了放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商品展销会登记和支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等“四放宽、一支持”的专项政策。为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的专项政策,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实施意见》日前已出台。

  根据《实施意见》,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并且,经国务院批准在北部湾经济区设立的企业,可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名称。

  另外,《实施意见》还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经济区内,凡是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等。

新闻中心:

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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