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07年,崇左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在办理农用机动车年检时,通过下属机构——崇左市绍巍农机服务部,向农用机动车车主收取二号保养维修费、技术检测费,共收费247430元。这种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加重了农民负担,所长李某负有主要责任。2008年1月21日,崇左市纪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2007年4月至11月,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干警李某向办理落户的群众违规收取8元落户费。对不按时申报落户的群众,李某还每人处罚50元。李某收取的费用和罚款有的不开具发票,且部分收费、罚款由李某保管和使用。2004年4月至2007年11月,李某在办理群众变更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业务中,截留的办证收入2140元归个人使用,违反了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来宾市公安局给予李某行政降级处分,由科员降为办事员。
2007年春季学期起,龙州县响水镇中学擅自决定每晚自修下课后为学生提供营养餐,并收取学生每人每月营养餐费60元或40元,共收取了学生营养餐费206684元,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校长潘某负有主要责任。2008年1月24日,龙州县监察局给予潘某行政警告处分。
2006年,忻城县思练初中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他人经营,收取年承包费13.6万元,用于学校购置设备和发放教师福利,造成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贵,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校长莫某负有主要责任。2007年12月10日,忻城县教育局免去莫某的校长职务。
2006年至2007年间,临桂六塘镇建设站在处理违章违法建房时,超标准罚款8户,金额共6677元,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站长秦某负有主要责任。2007年11月17日,中共临桂县六塘镇委员会、临桂县六塘镇人民政府免去秦某临桂县六塘镇建设站站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