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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薪族近七成免交“个税


发布时间:2008-3-1 9:00:22 | 人参与 | 评分: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9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对这一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变化

  《实施条例》也做了相应修改

  据南宁市地税局副局长黄芸解释,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以后,《实施条例》也做了相应修改:首先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实施条例》还调整了涉外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本土人员,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的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影响

  南宁工薪阶层纳税人数降至30%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2006年才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为什么时隔不久就进行第二次调整呢?黄芸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1586元/月,按照近年来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平均增长率10%推算,预计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水平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个人所得税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费用减除标准的改变,不仅影响到地方税收,也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黄芸举例,拿南宁市来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是南宁市地方税收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又是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南宁市地税局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占的比例为72.83%;2006年,因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59亿元,较2005年下降了1.18亿元,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占的比例为66.63%。根据2007年相关指标测算,修订之后,2008年南宁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同比减少约9000万元。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所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都将得到实惠,部分工薪阶层无需纳税了,要纳税的市民也会发现,自己交出去的税款少了。根据南宁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7年第四季度,南宁市在岗职工人数为56.69万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50元/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结合南宁市的数据指标,南宁市地税局估算: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南宁市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市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意味着接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提醒

  不要把2000元当成“起征点”

  需要说明的是,“起征点”和“费用减除标准”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费用减除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减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减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减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费用减除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所提及的“2000元”,应为“费用减除标准”而非“起征点”。

  新旧法规交替时如何衔接?对此,黄芸解释道,“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例如: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除非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附表格:“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后,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影响

  扣除三费一金后的收入额

  2000

  5000

  10000

  20000

  40000

  100000

  1200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前)

  2000-1600=400(下同)

  3400

  8400

  18400

  38400

  98400

  1184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后)

  2000-2000=0(下同)

  3000

  8000

  18000

  38000

  9800

  118000

  

   税率

  5%

  15%

  20%

  20%

  25%

  40%

  45%

  

   速算扣除数

  0 

  125 

  375 

  375 

  1375 

  10375 

  15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调前)

  400×5%-0=20(下同)

  375

  1305

  3305

  8225

  28985

  37905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调后)

  0×5%-0=0

  325

  1225

  3225

  8125

  28825

  37725

  

   减少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元)

  20

  60

  80

  80

  100

  160

  180

  


作者:佚名- 来源:南国早报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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