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符合南府发〔1999〕56号和南府发〔2003〕44号文件所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该生待遇与南宁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1)在南宁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含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凭房屋产权证,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2)受南宁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南宁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且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并经市、县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3)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南宁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市外企事业单位,其安置在南宁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4)来南宁市承包土地签订有合同经营种养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在承包地有固定住所,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5)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南宁市投靠入户,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6)南宁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入南宁市投靠父母入户,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7)在南宁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8)在南宁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10万元,并居住满一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入股人,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9)在南宁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达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0)在南宁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的投资者,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1)收购、兼并南宁市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投资者,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2)承包、租赁经营南宁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满1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的承包、租赁经营人,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3)在南宁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满10万元的投资者,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4)凡在南宁市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每上缴税金5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证明,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15)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的人才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引进的技术工人,为考生取得南宁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如不属于以上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南宁市直属和城区(开发区)所属学校的考生,如户口在南宁市区(各城区、开发区)之外的,作为借考考生参加中考。需要在南宁市借考的,由所在学校统一填写《南宁市2008年中考市外户口考生申请借考花名册》并上送市招生考试院,再由市招生考试院上报市中招办备案,方可作为借考考生参加中考。借考考生需要在南宁市借读高中的,可到招生学校报名,按有关规定审批,所需要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有关学校及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对学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操作执行。凡发现学校或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人的责任。